一、停止侵害。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,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,或者根据我国《民法总则》的规定,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,恢复名誉,消除影响,赔礼道歉。
二、损害赔偿。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,既可能造成财产损害,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。精神损害是相对于物质损害而言的,它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。夫妻双方因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,无过错方可以向其配偶索赔。
【法律依据】
《婚姻法》第46条,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(一)重婚的;
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;
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