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宜川法院江左法院审理了一起丈夫婚内出轨,向情人转账,妻子起诉要求还款的案件。马某与付某为情侣,于2014年3月18日办理结婚手续。2018年,付某与王某在KTV唱歌时相识,后发展成为恋人。2021年至2022年,付某先后通过微信、支付宝、银行等方式向王某转账共计60万余元。其妻子马某委托成都市私家侦探发现后,于2024年2月将王某诉至宜川法院,请求法院确认:付某、王某的捐赠无效,责令其返还全部财产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,并将付某列为诉讼第三人。
本案争议焦点在于“捐赠行为”性质的认定及应返还现金数额的认定。宜川法院认为,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: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、奖金、劳动报酬、营业收入和投资收益以及其他财产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平等处理”夫妻双方除日常生活需要以外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,应当协商一致,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。因此,付某向王某捐赠的款项是其与马某的共同财产,付某无权这样做,而且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条的规定,“民事主体应当受处分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: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公序良俗”。法律行为无效。”本案中,付某违反配偶忠实义务,与王某保持不正当关系,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。该捐赠属于无效行为,因无效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当返还。因此,马某要求王某返还夫妻财产是完全合理合法的。关于返还金额,由于庭审中原、被告双方均同意王某向付某转账10万元,故该金额应从王某应返还的金额中扣除。此外,根据消费明细、转账记录、聊天记录等,确定王某、付某之间的转账差额及日常小额消费支出共计3万多元。根据本案情况,也应从王某应返还的金额中扣除。因此,本院认定,付某与王某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,向王某赠送的礼品总额应在47万余元。综上,法院判决付某向王某捐赠财产无效,王某应将47万余元返还给马某。夫妻应该互相忠诚、互相尊重、互相尊重、互相爱护!婚姻中任何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予第三人的行为,不仅破坏了婚姻双方忠诚的价值基础,而且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益。严重违反公序良俗,不受法律保护。法院依法决定向第三人返还财产,既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的相互统一,又将伦理、亲情、道德融入法律原则。在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,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,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善。